特约商户支付服务协议

甲方:福建国通星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互利和共赢的合作原 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支付服务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服务(在每个“□”内打“√”或“×”,下同):
1.银行卡收单业务。
(1).消费类 预授权 联机退货 小额免签 小额免密 便民支付 其他______
(2).甲方为乙方提供受理服务的银行卡卡种、服务费率标准如下:
银联境内借记卡:每笔交易金额的      %,    元封顶;
银联境内贷记卡:每笔交易金额的      %,    元封顶;
银联境外卡:每笔交易金额的      %,     元封顶。
2.扫码支付业务。
扫码类型 费率 扫码类型 费率 扫码类型 费率
支付宝     % 微信支付     % 其他___     %
3.其他业务服务。
甲方根据国家监管法规和自身产品服务种类,不断完善对乙方的服务,但必须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提前告知乙方,明示收费标准;乙方可选择是否使用该项服务。
第二条   甲方将乙方交易资金扣除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费和其他款项的结算资金后,在交易次日(含)起第 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以下银行卡结算账户划付结算资金。最低结算额为____元。
结算账户名称:                         
结算账户账号:                         
开户银行:                         
第三条   乙方应每日核对支付交易结算资金,核对不一致时应于 5 个工作日内与甲方联系。因乙方未及时联系甲方,而导致的短款交易最终无法追偿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对经查实的交易差错或乙方需调整的账务,甲方负责 按照中国银联等卡组织、交易通道方的差错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发生退 单业务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终端设备       台。乙方承诺自终端开通的次月起 ,每月交易不低于_____元/台。乙方如未能达到以上交易 要求,甲方有权按照____元/台/月的标准向乙方收取服务费。
乙方如连续 3 个月未达 到以上交易要求,或乙方连续 2 个月未能足额支付服务费,甲方有权一 次性向乙方预收最高不超过 2 年的服务费,并在协议期满后根据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交易量的情况返还剩余金额。如乙方出现上 述情形,甲方有权关闭终端交易功能、解除本协议,并收回终端设备。
乙方授权甲方:甲方有权从乙方交易结算 资金中直接扣除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费,也有权以代扣或其他方式从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乙 方银行卡交易结算账户中收取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费。
第六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从乙方结算资金中抵扣。如乙方交 易结算资金不足抵扣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 方补足差额资金。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垫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1)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发卡机构退单;
(2)乙方发生退货交易;
(3)由于计算错误或其它原因导致甲方向乙方多支付的款项或其它经乙方确认的长款;
(4)其它应由乙方支付的款项。
乙方授权甲方:甲方有权从乙方交易结算资金中直接扣除上述款项,也有权以代扣或其他方式从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乙方银行卡交易结算账户中收取上述款项。
第七条   本协议下乙方使用的终端的产权属于甲方。乙方应妥善保管和使用 甲方产权终端,如因管理或使用不当造成终端损坏或遗失的,乙方应按市场价向甲方赔偿。
乙方确认,甲方对其提供给乙方的全部受理用品拥有所有权及处置权,乙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受理用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转让、出租、出借、抵押、质押、留置或以其它任何方 式处分受理终端,因乙方擅自处理受理终端而导致的相关资金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方为乙方安装终端,乙方场地条件应符合终端设备安装和使用要求:终端安 装位置应稳固、安全、便于操作;终端应避免阳光直射、高温、潮湿或接近强磁场;电源、通讯 线路应符合受理终端设备使用条件;受理终端设备正常使用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双方协议终止时,甲方有权收回所提供的终端设备。在 收回的终端功能完好且乙方未出现风险事件的前提下,甲方将在协议终止或解除后 30 个工作日内退回押金;若从乙方收回的终端无法正常使用,则甲方按照终端的残值折旧从乙方的终端交易结算金额中或押金中扣除。因乙方拒绝、不配合等非甲方原因致使甲方无法收回终端设备的, 甲方有权按终端设备的市场价值从乙方的终端交易结算金额中或押金中扣除。
第十条  乙方需保存所有交易的签购单及其他的交易证明材料,保存期限自交 易日起至少 2 年,如因乙方资料保存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查验乙方原始交易签购单及相关交易证明材料,并影印留存。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真实的交易受理情况,对于甲方提出的调取交 易证明材料的要求,乙方应自甲方通知之日(含)起 3 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交易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采取暂缓乙方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结算至少 180 天以 上、中止乙方银行卡业务受理等措施:甲方提出调单时,乙方拒绝配合或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有效交易单据;甲方 有合理理由认定交易存在可疑之处,或甲方认为交易存在可疑之处但乙方无法提供合理解释;乙方涉及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调查时,甲方配合相关部门工作对乙方进行的资金管控;甲方无法根据乙方提供 的联系信息与乙方取得联系;乙方参与伪卡、冒用卡交易,导致发卡机构退单,且乙方不愿承担退单损失。
第十二条  乙方发生虚假申请、侧录、账户信息泄露、信用卡套 现、虚假交易等行为之一时,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同时终止乙方的银行卡交易、收回机具与交易 凭证,停止结算、支付所有清算款项,并对其他必要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甲方有权向相关银行、发卡组 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司法机关报告乙方的行为。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乙方除按照协议约定相关条款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外,还需按照违法犯罪活动中利用本协议约定的业务发生交易的交易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乙方向甲方申请成为特约商户时,应按照甲方 《商户信息表》(见附件)的内容要求向甲方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提供营业执照、开户许可 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以及合法经营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法定或监管、行业协会要求具备的 资格、资质、许可或应办理的登记、备案)等证明文件。乙方应保证上述信息和相关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  乙方的工商注册名称、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结算账户信息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甲方有权重新审核乙方银行卡受理资质 。当甲方认为乙方不再具备受理资质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第十五条  乙方在线所有操作包括在甲方网站、业务系统、微 信服务平台上的操作和交易,乙方的登录账号和密码是甲方验证乙方身份的重要印 签,乙方对此负有保密责任。乙方对使用乙方登录账号和密码进行的所有线上操作及交易 结果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凡使用乙方登录账号和密码进行的 操作和交易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的有效委托,具有同书面委托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中国人民银行、中 国银联等相关监管机构或行业组织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支付业务规则发生 变化或者服务费发生变化,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变更 服务费标准或协议相关条款,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第十七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在 合理期限内纠正,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十八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方有权根据监管规定及自身业务需要不 定期地制订、修改本协议及/或各类规则并在甲方网站公告或以适当的方式向乙 方发送。若乙方不同意修订后的协议或规则,乙方应终止使用甲方提供的支付服务,乙方继续使用甲方支付服务 的,视为乙方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及规则。
2.双方均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单方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但应提前 30 天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 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协议文件的义务和责任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 及时通知另一方,并于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后十五(15)日内向对方提供有关 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或其他有效书面证据, 对方对该证据确认后方可免除或减轻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的责任。
第二十条  通知
1.乙方确认,其在《商户信息表》中指定 的“联系人”、“联系地址”、“对账 EMAIL”、“手机”等联系信息可用于甲方处理本协 议项下事务时向乙方履行通知、文件物品递送义务。其中,“联系人”负责对本协议所 涉事务的沟通、文件物品的签收、移交等事宜。甲方发送到乙方指定 的“联系地址”、“对账 EMAIL”、“联系 EMAIL” 即视为对乙方的有效送达。
2.乙方确认,其变更《商户信息表》中指 定的联系信息时,应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因乙方未 及时通知导致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联系信息履行通知、文件物品递送义务的,甲 方的通知、文件物品(包 括但不限于设备、文件及资料等)自发送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含)视为甲方送达之日。
第二十一条   争议解决
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 先协商解决,如双方未能于该争议或不一致发 生后的30日内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时,任何一方可向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协议的签署地为上海市。
2.如果本协议的部分条款被法院、仲裁机构 认定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协议生效
1.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为二年。有效期届满后如双方无任何书面异议,本协议将自动延期,每次延期一年,依此类推。若甲乙任何一方对延期有异议,应于协议当次届满前一个月向 对方书面提出异议。过往签订的协议如与本协议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 充协议。本协议附件及补充协议是本协议 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保留贰份,乙方保留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声明:
        1、本协议的补充条款《支付业务基本条款》已在甲方指定的网站 www.starpos.com.cn 的“企业公示”栏目公示,乙方已下载、查阅、妥 善保存,乙方同意该《支付业务基本条款》的全部内容;
2、甲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乙方注意本协议、《支付业务基本条款》全部条款,并详 细说明;乙方在本协议上签字即视为已审慎审阅并同意上述全部条款。
(以下无正文)

甲方(合同专用章): 乙方(公章/合同专用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年 月 日
以下由乙方填写
基本信息
工商注册名称
对外经营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营业执照到期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到期日
经营范围
联系地址
EMAIL
联系信息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入账人 姓名 手机
证件类型及号码 到期日
账务联系人 姓名/职位 手机
证件类型及号码 到期日
网点信息
分店营业名称
终端布放地址
签购单名称
联系人 姓名/职务 手机
Email
以下由甲方填写
拓展信息 直营扩展 联营伙伴 行业合作 银行推荐 其他
拓展方 拓展人
终端机型
终端类型 终端型号
备注:

注:如分店较多,另附表填写,由乙方加盖印章后作为本表附件。